附条件解除的劳动合同无效,不具有约束力。 《 劳动合同法》将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即 《 劳动合同法》第 39条、40条和41 条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所做的规定。其中,第 39 条是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的情形,第 40条是需提前30 天书面通知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第二类是劳动者单方解除,即 《 劳动合同法》第 三 7、38 条对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程序、条件所做的规定; 第三类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即 《 劳动合同法》第 36 条有关协商解除合同的规定。 以上规定均表明:劳动合同的解除有明确的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不允许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超出法律规定对解除合同进行约定。综上,双方在劳动合同中自行约定解除条件的,属于无效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