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我国 《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 三 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母亲抚养为原则。 二、根据 《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二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父母双方协商由父亲直接抚养的除外。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 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 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三、对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四、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以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标准进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