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商解除 《 劳动合同法》第 36 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法》第 37 条规定:劳动者提前 30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 三 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三因单位违法、违约解除 《 劳动合同法》第 38 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一)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的 (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26 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下列情形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合同,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 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