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标串标的认定: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法律依据: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四十七条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 二)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 三)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 四)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 五)其他串通投标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