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起诉离婚的相关费用,受理费标准为:交纳 50-300 元。总额不超过 20 万,不另行交纳,超过按 0.5% 交纳,判决后由双方负担。 《婚姻法》第32 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如下: ( 一)女方在怀孕期间; ( 二)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 ( 三)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男方在上述规定的三种情形时不得提出离婚,主要是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出发,有利于减轻女方的精神、经济负担,有利于胎儿、婴儿的成长、照料,作为丈夫,在妻子有上述情形时提出离婚,不仅侵犯了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的人身权,也与建设社会主义道德 新风范相悖。 《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