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姓名变更不可以在网上申请的,需要去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
办理条件:
居民要求变更姓名,理由充分的 ( 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和受刑事处罚、正在接受劳动教养的,一律不予变更姓名)。变更姓名正当理由通常是指: 1、 冠夫姓的妇女去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的; 2、 僧人、道士、尼姑等还俗,法名改俗名的; 3、 姓名含有社会公众不易识别的冷僻文字的等。原则上,领了身份证后,没有正当理由是不办理姓名变更的。
办理流程为: 1、 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和审批手续,受理窗口为派出所的应同时将已审批的材料移交受理地派出所,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2、 受理地户籍窗口凭公安分局户政中队的批件当场办理变更手续。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 自然人选取姓氏】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