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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侵权责任法有关的司法解释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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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侵权责任法有关的司法解释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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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6-11 15:00:47

    第一条 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利范围】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等”人身、财产权利,应当包括身体权、名称权、人身自由权、性自主权、配偶权、亲权、亲属权、债权等所有的民事权利。
    宪法规定的具有人格权性质的民事权利,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第二条 【侵害身体权】
    侵害他人身体,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故意或采取违背善良风俗的方式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三条 【侵权债权】
    行为人明知他人享有债权,故意以引诱、胁迫或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致使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债权,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债务人明知行为人的故意,与行为人共同实施上述侵权行为侵害债权,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 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利益范围】
    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或者故意违背善良风俗,侵害下列民事利益的,应当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事利益保护范围:
    一)法律规定的具体人格权不能保护的其他人格利益;
    二)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以及遗体或者遗骨等人格利益;
    三)胎儿的人格利益;
    四)法律规定的身份权不能保护的其他身份利益;
    五)法律规定的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不能保护的占有、纯粹经济利益损失等其他财产利益。
    前款规定的死者的人格利益,由死者的近亲属予以保护。胎儿的人格利益受到损害,在其出生后有权就其受到的损害提出赔偿请求;胎儿遭受损害没有出生或出生时为死体的,该损害视为对其母亲的损害。
    第五条 侵权责任法大的一般条款的补充作用】
    依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七条规定的法律规定”无法获得保护的被侵权人,得依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条 侵权请求权的优先性】
    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应当先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的执行庭应当先执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侵权责任,剩余财产再执行刑事判决确定的刑事责任。
    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应当先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先执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侵权责任。行政机关已经先执行了行政责任的,在被侵权人起诉的民事判决中,应当将行政机关列为第三人,同时确定侵权责任优先执行,行政机关应当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
    侵权请求权不能对抗其他债权。
    第七条 侵权特别法的效力】
    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规定,且具特别意义的,应当依照该特别规定确定侵权责任。
    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规定,但不具有特别意义的,在使用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时,可以作为确定侵权责任的参考。
    其他法律的规定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相冲突的,适用本法规定,其他法律的规定不再适用。

    以***

    2024-06-11 15: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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