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劳动纠纷属于劳动监察的范围,当事人填写 《 投诉登记表》。属于劳动仲裁范围的,当事人填写 《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2、 审查后符合立案条件的,劳动监察根据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及询问情况,进行调查取证,然后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责令改正、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等处理。立案之日起 60 日内结案。确因案情复杂不能结案的,经上级领导批准后可延长 30日。 3、 经了解属于劳动争议的,当事人申请由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执行立案、开庭、裁决程序。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45 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上级批准,可延长期限但不得超过 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