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受理费 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 5 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 5万元至10 万元的部分,按照 1交纳超过1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 5交纳。 (二)申请费 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 50元至500元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 1 万元的,每件交纳 50元 超过 1万元至50 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 超过 50万元至5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1交纳 超过 500万元至10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5交纳 超过 10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1交纳。 (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