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难以给付之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根据 《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 三)丧失商业信誉; (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 三)丧失商业信誉; (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