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判刑期五年以上的,一般投入执行一年半以后方可呈报减刑。也就是入监一年半后方可申请首次减刑,之前在看守所的时间是不计算在内的。五年以下的是一年后可以呈报减刑。每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一年。罚金、民事赔偿、没收财产等财产刑没有履行的,非法所 得未收缴的,一般不予以减刑假释。 减刑的程序为: 1、 由监狱公布,减刑的条件 2、 服刑人员书面提出申请并写出认罪悔罪书 3、 分监区全体警察评议通过减刑人员名单,并在分监区公示三天,无异议后报监区 4、 监区办公会研究确定名单,在监区公示三天,无异议后报刑罚执行科 5、 刑罚执行科对案卷初审,不符合条件退回。符合条件的在监狱公示七天后,由监狱减刑假释委员会进行评审 6、 上报法院进行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