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企业兼并的,对于盘亏、毁损的各种材料物资,借记 “ 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贷记 “原材料”、“产成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 进项税额转出)”等科目。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 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