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
根据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国家发改委第6号令)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实施意见》 (闽发改投资[2011]1305 号)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和谁审批项目、谁负责节能审查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
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的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同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或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备案制的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前,应当向备案部门提交节能 评估文件提请审查或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
法律依据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 《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