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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止审理的情形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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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止审理的情形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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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7-04 14:00:03

    1、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以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2、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者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4、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5、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郑***

    2024-07-04 14: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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