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通过下列证据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然后向劳动局等部门投诉,劳动主管部门查清事实后,可依法责令用人依法给予应付工资收入 50%至100%的赔偿: 1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 “工作证”、“ 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 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劳动法》第91 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