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旅游法》第102 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00元以上1 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 1000元以上1 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 1000元以上1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