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共计 71 个条文,主要包括一般规定、保证、担保物权和非典型性担保四个部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以下简称《 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该司法解释是最高法院在清理以往与担保有关的司法解释的基础上,根据民法典关于担保制度的新规定,重新制定的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其中在 “ 关于保证合同”部分,对于与共同保证期间有关的部分保证人免责问题进行专门规范,即司法解释第 29条的规定。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九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债权人以其已经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部分保证人行使权利为由,主张已经在保证期间内向其他保证人行使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保证人之间相互有追偿权,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部分保证人行使权利,导致其他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丧失追偿权,其他保证人主张在其不能追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