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纠纷诉讼费按照房产的价值进行计算,财产总额不超过 20 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 2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5%交纳。 根据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 50元至300 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 20 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 2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5%交纳。 2、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 100元至500 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 5 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 5万元至10 万元的部分,按照 1%交纳;超过1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5%交纳。 3、 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 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 ( 二)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