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关于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的问题,刑法第 60条规定:“ 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根据这一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了以下三个条件,才能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 1、 必须是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欠债务,包括所负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债务。 2、 必须是合法的债务。非法债务,例如赌债、高利贷超出合法利息部分的债务不在此列。对此, 2000年11月15 日最高人民法院 《 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7 条明确规定:刑法第 60条规定的“ 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是指犯罪分子在判决生效前所欠他人的合法债务。 3、 必须经债权人提出请求。偿还犯罪分子所负债务,仅限于没收财产的范围内,并按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清偿顺序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