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 ( 二)》第二十八条对离婚案件中涉及财产保全措施作出规定: “ 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依据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 ( 二)的规定: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 1000 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 30元;超过1000元至10 万元的部分,按照 1%交纳;超过1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5% 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 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