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不可以收购大股东的资产。除非出现下列情形: 1、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2、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