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遗嘱符合遗嘱的有效性实质要件及形式要件,则就算遗嘱中有不合理的地方,也要按照遗嘱的内容去执行。遗嘱有效的实质要件有以下几点:
(1)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2)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4)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5)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遗嘱有效的形式要件有以下几点:
(1)公证遗嘱。公证遗嘱需要立遗嘱人亲自到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如果遗嘱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时,可要求公证机关派公证员前往遗嘱人所在地办理。
(2)自书遗嘱。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
(3)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以录音形式设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5)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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