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程序有: 1、 申请仲裁人填写 《仲裁申诉表》; 2、 组织进行调查,写出调查情况; 3、 研究是否符合仲裁范围 ( 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 4、 符合仲裁条件的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答复予以仲裁; 5、 书面通知仲裁双方及仲裁庭人员开庭时间、地点及有关事宜; 6、 法定代表人不能参加的,需出具证明,他人参加的要出具授权委托书; 7、 申请仲裁人提供有关证据; 8、 如遇特殊情况仲裁案件需延期处理的,应填写 《 延期处理仲裁案件审批表》; 9、 开庭结束后,填写 《 人事仲裁案件结案审批表》; 10、 发出人事仲裁裁决书。 【法律依据】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 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