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陪嫁的东西,离婚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视情况而定。
1、 如果女方陪嫁的东西是在婚姻登记之前获得的,视为是对女方个人的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 如果女方陪嫁的东西是在婚姻登记之后取得的,没有特别约定的话,视为是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