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证据证明失踪案件是与刑事案件有关的,应当转为刑事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 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符合管辖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
(1) 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举报的;
(2) 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
(3) 接到已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可能被拐卖的报案的;
(4) 发现流浪、乞讨的儿童可能系被拐卖的;
(5) 发现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6) 表明可能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事实发生的其他情形的。
由上述可知,如果是符合上述情况的人口失踪,可以马上报警,并且公安机关会要立即立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条 【 宣告失踪的条件】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