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养子女与养父母形成了抚养关系,那么养子女对亲生子女有抚养义务。抚养关系判定标准的主要有三种: (1) 继父母负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 (2) 除继父母负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外,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对继子女形成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即使未负担抚养费用,也应认为形成了抚养关系。 (3) 认为只要继父母与继子女在一起共同生活,就可以认定他们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 二、根据 《 婚姻法》 第二十九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