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纠纷起诉状原告:李某,女,1967年7月1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XX年XX月XX日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x被告:欧某,女,1943年2月13日出生,住址:XX年XX月XX日12日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x事项:
1、请求判令由原告继承原告父亲李某华名下银行全部存款人民币约50000元遗产(存于中国农业银行XXXX,内容:44-422301100XXXX5元;存于交通银行XXXXXX,地址:44690XXXX29209,内容:6222XXXX741996元;以及农行卡号622848XXXX755号
18、 、XX、XXXX区农村信用社卡号622XXXX1660、广东省农村信用社6210XXXX7,版本10000元,具体存款数额以法院核实为准)全部由原告继承
2、本案全部诉讼原告自愿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父亲李某华与被告的独生女儿,原告的祖父祖母均已经去世故原告和被告系父亲李永华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在父亲去世之后,原告和母亲欧某协商好了,父亲在银行的存款全部视为父亲的存款不再按夫妻共有财产划出50%到其名下,全部视为父亲的遗产同时,被告放弃对父亲的遗产继承,即父亲李某华于银行全部存款由原告一个人继承近日当原告持父亲存折卡到相关银行取款的时候被银行以该存款属于遗产尚未进行遗产分配为由拒绝办理,且向原告告知须办理公证或者诉讼才能给原告取款父亲生前除了上述存款之外,没有其他财产留下原告认为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父亲逝世后第一顺序承人只有原告和被告两人,原告和被告均属于法定继承人,依法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同时,被告已经书面声明放弃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全部由原告继承,原告作为上述存款唯一合法继承人应当享有完全的处分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作出合法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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