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的夫妻需要携带下述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结婚:
(1) 双方的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 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3)当事人提交3张2 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可当场拍照);
(4) 离婚者需提供离婚证、离婚证明或法院的离婚判决书。
2、 离婚证丢失后,可以进行补办。可以选择去当时办理离婚登记的民政局补办离婚证或者开具加盖查档专用章的婚姻状态证明。
【法律依据】
《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