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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 异地连续 以后可以累计领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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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 异地连续 以后可以累计领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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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6-13 13:00:02

    失业保险金 异地连续 以后可以累计领取吗?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第五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第六条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第七条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一)本人身份证明;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三)失业登记;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八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由本人按月到经办机构领取,同时应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第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
    根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十五条 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一)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与条例》发布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第二十一条 对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其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提供由两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协商,明确具体办法。协商未能取得一致的,由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第二十二条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

    z(z)***

    2024-06-13 13: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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