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协议离婚程序: 1、 由当事人所在单位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 2、 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3、 双方到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提交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4、 婚姻登记员讲明 《 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并询问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5、 当事人双方填写 《 申请离婚登记说明书》, 《 申请离婚登记说明书》中 “ 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6、 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做监督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一般情况下,离婚协议书当事人双方应事先准备好,打印还是手写没有统一要求,签名处最好空置,当场签署。 7、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 《 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8、 婚姻登记员颁发离婚证,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 军人协议离婚的特殊规定根据 《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