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定产假是 98天。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 98 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女职工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15 天产假;怀孕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42 天产假。但是各地的具体规定不同,比如广东 《 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即在原来 98 天产假的基础上,再增加 80天,合计178 天。所以具体还是要看当事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 98 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产假 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15天产假;怀孕满4 个月流产的,享受 42天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