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男性干部、工人年满 60 周岁,女干部年满 55 周岁,女工人年满 50 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 10年。
(2)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 55周岁,女年满45 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 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 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 10 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法律依据
《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