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 10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 20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 50万元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 200万元以上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 10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 20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 50万元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 200万元以上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