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申报,非独立核算分公司不属于独立核算的纳税人,其财务并入总公司统一核算管理,要建立有关辅助帐、明细帐,具体根据总公司要求确定。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 30 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 30 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