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人可以撤销自己所立的遗嘱,可以是提出撤销遗嘱的声明,也可以通过另立新遗嘱的办法来撤销原立遗嘱。 遗嘱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立遗嘱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 2、 立遗嘱人的家庭情况; 3、 订立遗嘱的原因; 4、 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 ( 包括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5、 处分财产的种类、名称、数量和所在地等; 6、 遗嘱受益人姓名、性别、年龄等; 7、 对财产及其它事务的处理意见; 8、 遗嘱的份数、保留以及是否有执行人执行等;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9、 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法律依据: 《 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