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主要有: 1、 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对方提出离婚的; 2、 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3、 实施家庭暴力的; 4、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5、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6、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