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劳动法》及《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若违反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拒不给劳动者安排工作,或者安排工作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种类不符,也不给劳动者发放基本工资,用人单位均构成合同违约。劳动者依据 《 劳动合同法》第 85 条规定,可以向劳动行政监察部门投诉反映,也可依法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支付待岗期间的基本工资并加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12 修订)》第八十五条 【 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 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