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劳动能力等级共分为十级,各个等级享受的待遇依照 《 工伤保险条例》第 35-37 条的规定确定。 2、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 27 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 25 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 23 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 21 个月的本人工资。 (2)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