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全称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于2016年12月5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702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 四)》为正确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现就公司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第一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 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