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离婚有两种途径: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或者到法院诉讼离婚。 《 婚姻登记条例》第 10条规定:“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 如果是诉讼离婚: 《 民事诉讼法》第 22 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你们两地分居,住所不在一地,根据 “ 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若男方起诉离婚,则他应当向女方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而不能向他所在地的法院提起。同样,若女方提起离婚,也只能向男方所在地的法院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