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据实际情况而定,一般以夫妻婚姻关系存在年限进行相应的计算而确定。 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假设某军人 18 岁入伍当兵,退役后获得 13 万元安置费,婚姻关系存存续了 5年。 那么其中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应当是 13万*5年/(70年-18年)= 1.25万元。剩余1 1.75 万元的部分为军人一方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