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行政处罚的罚款无法支付,当事人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暂缓缴纳或分期缴纳。
根据 《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确实面临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经过行政机关的查实批准,可以暂缓或分期缴纳。此外,当事人还可以申请减免罚款;如果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处罚。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