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标准由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根据我国 《刑法》第293 条之规定,有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这四种情形之一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为配合法官审判,统一量刑标准, 2010 年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述这种量刑发布了量刑指导意见,主要内容有: 1、 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在 3个月拘役至1 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此外,值得关注的是,我国 2011年修订通过的《刑法修正案 ( 八)》中,在该罪中增设了第二款,规定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因此,寻衅滋事罪的最高刑要由原来的最高 5年提高到10 年,条件是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达到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