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通行证、旅行证、海员证、签证 ( 注)等出境证件 ( 以下简称出境证件),为他人偷越国 ( 边)境使用的,应当立案侦查。 2. 骗取出境证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1)骗取出境证件5~19本(份、个)的; (2) 为违法犯罪分子骗取出境证件的; (3)违法所得10~20万元的; (4) 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 骗取出境证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据件: (1)骗取出境证件20本( 份、个)以上的; (2)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3) 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