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游说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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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地址:OSFR[at]gov.texas.gov


游说披露要求
法律授权
2009年9月1日生效
(请注意第(d)部分)

第751.016节。州政府机构或政治分支机构签订的合同。

(a) 在本节中,“政治分区”包括河流管理局。

(b) 州机构或政治分支机构应向办公室报告机构或分支机构与联邦级政府关系顾问之间的任何合同。国家机构或政治分支机构应在合同签订后第30天内根据本节提交一份报告,并在合同终止后第30日内提交第二份报告。报告必须包括:

(1) 顾问或咨询公司的名称;
(2) 聘请顾问咨询的问题;
(3) 根据合同已支付或将支付给顾问的赔偿金额。

(b-1)在2009年9月1日之前与联邦政府关系顾问签订合同的州机构或政治分支机构,如果合同在该日期之前未终止,则应在2009年09月30日之前提交第(b)小节要求的报告。本小节将于2010年9月1日到期。

(c) 如果国家机构与联邦级政府关系顾问签订合同,且顾问将工作分包给其他公司或个人,则国家机构应向办公室报告分包合同。

(d) 本节不适用于其他法律要求联邦级政府关系顾问向以下人员披露、报告和提供第(b)小节要求的信息的政治分区:

(1) 公众;
(2) 联邦或州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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