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货币联盟的章程

第1条。姓名

组织名称应为欧洲矿物学联盟(在本章程中以下简称联盟)。它是无限期建立的。

第2条。对象

欧盟的目标是促进欧洲在矿物学领域的合作。为此,联盟的活动应包括:

(a) 通过以下方式促进矿物学家之间的交流

(i) 赞助联合会议和实地考察

(ii)参与矿物学出版物。

(iii)赞助学生或研究工作者的交流项目

(b) 与其他具有矿物学利益的国际或国家协会的合资企业。

(c) 理事会可能决定的符合欧盟目标的其他活动。

第3条。会员

(a) 欧盟成员应为欧洲矿物学协会或代表个别欧洲国家矿物学家的其他国家协会。在下文中,“会员协会”是指作为本联盟成员的所有此类协会或协会。

任何一个国家的会员协会不得超过一个。

(b) 任何会员申请均应提交给具有决定权的理事会,理事会应根据下表指定会员协会可加入的团体。

n<100 100-250 251-500 501-1000>1000

建议A、B、C、D、E组编号1、2、3、4、5

n=居住在该协会所在国的会员协会个人会员数量。

理事会可在考虑到成员协会编号n的任何重大变化后,随时更改该协会所属的团体。

(c) 每个会员协会应任命一名代表,其姓名和地址以及这些细节的任何变更应立即由会员协会通知工会秘书。工会向会员协会发送的所有信函均应发送给协会代表。代表有责任确保其成员学会了解此类通信。

(d) 在下列情况下,任何会员协会的会员资格均应终止:

(i) 收到会员协会的辞职通知

(ii)理事会有充分理由宣布驱逐会员协会。

第4条。管理

工会事务应由理事会和

(B) 由执行委员会决定。

A.理事会

理事会应由各成员协会的代表组成,各成员协会在理事会的代表人数不超过第3(b)条规定的团体人数。

(a) 理事会常会应在执行委员会认为必要时举行,但至少每年举行一次。会议的时间和地点应由执行委员会决定。每次理事会常会的通知以及议程应尽快传达给代表,会议应在发出通知后不早于两个月或不迟于六个月举行。

(c) 每个会员协会的投票权应由其代表行使。应为每个成员学会分配与其组号相等的票数。

(d) 在任何选举和任何修改宪法或解散工会的动议中,应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就理事会事务的每一其他事项进行表决,应以举手方式进行,但如出席会议的任何一名代表提出要求,则每一项表决均应以投票方式进行。除第7条和第8条另有规定外,所有决定均应由出席并根据本款投票的代表以会员协会简单多数票作出。

(e) 除非至少五个会员协会中的每一个协会都至少有一名代表出席,并且出席的代表包括至少两名执行委员会成员,否则不得在理事会的任何会议上处理任何事务。

B.执行委员会

(a) 执行委员会应由总裁、前任总裁、第一副总裁和第二副总裁、秘书和财务主管组成。除前任主席外,他们应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前任主席是执行委员会的当然成员。

(b) 执行委员会的每一位成员可任命任何代表填补理事会会议之间任何此类职位出现的空缺,任职至下次理事会会议。

(c) 执行委员会应对理事会负责处理工会事务,并有权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处理工会的所有事务。

(d) 执行委员会应确定自己的程序。

(e) 执行委员会有权邀请任何人作为观察员出席理事会会议,他们可以发言,但不能投票。

第5条。资助

(a) 工会从会员协会或任何其他来源收到的款项应由司库保管,司库应从这一来源支付执行委员会成员在执行各自任务时根据其权限适当支出的费用。工会没有义务退还未经司库批准而产生的支出。

(b) 财务主管应以工会的名义开立并维持一个银行账户,该账户仅在执行委员会任何两名成员签字后才可操作。

(c) 财政部长应在每年12月31日对本联盟的账目进行平衡,并在其后的第一次会议上提交理事会。在该次理事会会议上,应任命两名代表审计和报告司库提交的账目。

(d) 每个会员协会应缴纳相当于其团体编号乘以一个单位的年费,该单位应由理事会每年确定。这些费用应于每年1月1日提前支付。

(e) 如果任何会员协会连续两年拖欠会费,未能遵守司库的付款要求,则执行委员会有权暂停该协会成为工会会员。

(f) 被暂停的会员协会应恢复为本联盟会员,并在支付所有未付会费后再次承担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6条。住所和代表

(a) 本联盟的法定住所为法国巴黎。

(b) 工会的官方代表是总统或总统任命的个人。

(c) 本联盟缔结的所有合同和协议都需要执行委员会任何两名成员的签字。

第7条。修正案

本宪法只能由理事会修订。修正案可由执行委员会或任何代表提出,秘书应在理事会会议召开前至少四个月收到其提案。任何拟议修正案的通知应至少在理事会会议日期前三个月通知代表。

对任何修正案的投票均应为无记名投票,且须获得出席会议的代表可行使的总票数的三分之二多数才能对宪法进行任何修改。

第八条。工会的解散

(a) 欧洲矿物学联盟只能在根据上述第4 a(b)条为此目的召开的特别理事会会议上解散。

解散工会的动议只有在以投票方式表决时,所投总票数至少达到分配给各成员协会的总票数的四分之三,并且赞成解散的票数至少占可由各成员协会行使的总票价的四分之一时,方可被视为通过与会代表。

(b) 在本联盟解散的情况下,其财产应按分配给各成员协会的票数比例作为礼物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