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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摘自EUR-Lex网站

文件32011D0833

2011/833/EU:委员会2011年12月12日关于重新使用委员会文件的决定

OJ L 3302011年12月14日,第39–42页(保加利亚、西班牙、CS、DA、德国、ET、EL、EN、FR、IT、LV、LT、HU、MT、NL、PL、PT、RO、SK、SL、FI、SV)

本文件已出版特别版(人力资源)

文件的法律地位 生效

ELI公司:http://data.europa.eu/eli/dec/2011/833/oj

14.12.2011   

ZH

欧盟官方公报

长330/39


委员会决定

2011年12月12日

委员会文件的再利用

(2011/833/EU)

欧洲委员会,

考虑到《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特别是其中第249条,

鉴于:

(1)

《2020年欧洲》提出了21世纪欧洲社会市场经济的愿景。这方面的优先主题之一是“智能增长:发展基于知识和创新的经济”。

(2)

新的信息和通信技术为聚合和组合不同来源的内容创造了前所未有的可能性。

(3)

公共部门信息是通过增值产品和服务实现创新在线服务潜在增长的重要来源。政府可以通过以透明、有效和非歧视的方式提供公共部门信息来刺激内容市场。因此,欧洲数字议程(1)指出公共部门信息的再利用是关键行动领域之一。

(4)

委员会和其他机构本身持有许多各类文件,这些文件可以在增值信息产品和服务中重复使用,并可以为公司和公民提供有用的内容资源。

(5)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1年5月30日关于公众查阅欧洲议会、理事会和委员会文件的第1049/2001号条例(EC)规定了查阅委员会文件的权利(2).

(6)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2003/98/EC号指令()为整个欧盟公共部门信息的再利用制定最低限度的规则。在其陈述中,它鼓励会员国超越这些最低限度的规则,采取开放数据政策,允许广泛使用公共部门机构持有的文件。

(7)

委员会在网上免费提供统计数据、出版物和完整的联邦法律文集方面为公共行政部门树立了榜样。这是在确保机构所持有数据的可用性和可重用性方面取得进一步进展的良好基础。

(8)

欧洲原子能委员会2006年4月7日关于委员会信息再利用的第2006/291/EC号决定(4)确定委员会文件重用的条件。

(9)

为了使委员会文件的重新使用制度更加有效,应调整委员会文件重新使用规则,以实现更广泛地重新使用此类文件。

(10)

应建立一个数据门户,作为可重用文档的单一访问点。此外,在可供重复使用的文件中应包括联合研究中心编制的研究信息。应通过一项规定,以考虑到向机器可读格式的转变。欧洲原子能委员会第2006/291/EC号决定的一项重要改进是,通过开放式再使用许可证或简单的免责声明,使委员会文件在不需要单独申请的情况下可普遍供再使用。

(11)

因此,欧洲原子能委员会第2006/291/EC号决定应替换为本决定。

(12)

委员会的开放再利用政策将支持新的经济活动,导致工会信息的更广泛使用和传播,增强机构的公开和透明形象,并避免用户和委员会服务不必要的行政负担。2012年,委员会设想与其他联盟机构和关键机构探讨在多大程度上可以采用自己的再利用规则。

(13)

本决定的实施和应用应完全符合《条例》(EC)中有关个人数据保护的原则2000年12月18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45/2001号决议,关于在共同体机构和机关处理个人数据方面保护个人以及此类数据的自由流动(5).

(14)

本决定不适用于委员会无法允许重复使用的文件,例如考虑到第三方知识产权或从其他机构收到的文件,

已通过此决定:

第1条

主题

本决定确定了委员会或欧盟出版物办公室(出版物办公室)代表委员会持有的文件的再利用条件,目的是促进信息的更广泛再利用,提高委员会的公开形象,避免对重用者和委员会服务造成不必要的行政负担。

第2条

范围

1.本决定适用于委员会或公私实体代表委员会编制的公共文件:

(a)

委员会或出版物办公室代表委员会通过出版物、网站或传播工具发布的信息;

(b)

由于经济或其他实际原因,如研究、报告和其他数据,尚未出版。

2.本决定不适用于:

(a)

软件或工业产权所涵盖的文件,如专利、商标、注册设计、徽标和名称;

(b)

考虑到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委员会无法允许重复使用的文件;

(c)

根据第1049/2001号法规(EC)中规定的规则被排除在外的文件,或根据管理特权访问的特定规则仅允许一方访问的文件;

(d)

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223/2009号法规(EC)的规定,保密数据(6);

(e)

委员会工作人员正在进行的研究项目所产生的文件,这些文件未在已发布的数据库中发布或可用,其再利用将干扰临时研究结果的验证,或者再利用将构成拒绝对委员会有利的工业产权进行登记的理由。

3.本决定不影响第1049/2001号法规(EC)。

4.本决定中的任何内容均未授权以故意欺骗或欺诈的方式重新使用文件。欧盟委员会应根据适用规则采取适当措施保护欧盟的利益和公众形象。

第3条

定义

就本决定而言,以下定义应适用:

(1)

“文件”是指:

(a)

任何内容,无论其媒介是什么(写在纸上或以电子形式存储,或作为声音、视觉或视听记录);

(b)

此类内容的任何部分;

(2)

“再使用”是指个人或法律实体将文件用于商业或非商业目的,而非文件制作的最初目的。委员会与纯粹为执行其公共任务而使用这些文件的其他公共部门机构之间交换文件并不构成重复使用;

(3)

“个人数据”是指第45/2001号法规(EC)第2(a)条中定义的数据;

(4)

“许可证”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允许重新使用文件。”“开放式许可证”是指在权利持有人单方面声明中允许将文件重新用于所有指定用途的许可证;

(5)

“机器可读”是指数字文档的结构足以供软件应用程序识别可靠的个别事实陈述及其内部结构;

(6)

“结构化数据”是指以允许可靠识别单个事实陈述及其所有组成部分的方式组织的数据,如数据库和电子表格中所示;

(7)

“门户”指的是从各种网络源访问数据的单一点。这些源生成数据和相关元数据。索引所需的元数据由门户自动收集并集成到支持常见功能(如搜索和链接)所需的程度。门户还可以缓存来自贡献源的数据,以提高性能或提供其他功能。

第4条

一般原则

所有文件应可重复使用:

(a)

根据第6条规定的条件用于商业或非商业目的;

(b)

根据第9条规定,不收取任何费用;

(c)

除非第7条另有规定,无需单独申请。

本决定的实施应充分尊重个人数据处理方面的个人保护规则,尤其是第45/2001号法规(EC)。

第5条

数据门户

委员会应建立一个数据门户,作为访问其结构化数据的单一点,以便于链接和重用商业和非商业目的。

委员会服务部门将确定并逐步提供其拥有的适当数据。数据门户可以根据其他工会机构、团体、办公室和机构的要求访问其数据。

第6条

文件重复使用的条件

1.除非另有规定,否则文件应无需申请即可重新使用,且无任何限制,或者在适当情况下,应提供公开许可证或免责声明,其中规定了解释重新使用者权利的条件。

2.这些条件不应不必要地限制再利用的可能性,可能包括:

(a)

重用者确认文件来源的义务;

(b)

不得歪曲文件的原始含义或信息的义务;

(c)

委员会对重用产生的任何后果不承担责任。

如果有必要对特定类别的文件适用其他条件,将咨询第12条中提到的跨部门小组。

第7条

重用文档的单个应用程序

1.如果需要单独申请再利用,委员会服务部门应在相关文件或通知中明确指出这一点,并提供申请提交的地址。

2.相关委员会服务部门应及时处理个人再利用申请。应向申请人提交收据确认书。在申请注册后的15个工作日内,委员会服务部门或出版办公室应允许重新使用所要求的文件,并在相关情况下提供文件副本,或在书面答复中注明全部或部分拒绝申请,并说明理由。

3.如果重新使用文件的申请涉及很长的文件、大量的文件或需要翻译的申请,第2款规定的时限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但前提是事先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延长的详细原因。

4.如果拒绝重新使用文件的申请,委员会服务部门或出版办公室应告知申请人,根据第263条和第228条规定的条件,有权向欧盟法院提起诉讼或向欧洲监察员提出投诉,《欧洲联盟运作条约》。

5.如果拒绝是基于本决定第2(2)条第(b)点,对申请人的答复应包括提及作为权利持有人的自然人或法人(如果已知),或者提及委员会从中获得相关材料的许可人(如果已知的)。

第8条

可重用文档的格式

1.文件应以任何现有格式或语言版本提供,并在可能和适当的情况下以机器可读的格式提供。

2.这并不意味着有义务创建、修改或更新文档以符合应用程序,也不意味着有责任提供文档摘录,因为这会涉及到不成比例的工作,而不仅仅是简单的操作。

3.本决定并不规定委员会有义务将所要求的文件翻译成申请时已有的任何其他官方语言版本。

4.委员会或出版办公室可能不需要继续制作某些类型的文件,或以特定格式保存这些文件,以供自然人或法人重复使用。

第9条

收费规则

1.文件的重复使用原则上应免费。

2.在特殊情况下,为复制和传播文件而产生的边际费用可以收回。

3.如果委员会决定修改文件以满足特定申请,则修改所涉及的费用可向申请人追偿。在评估收回此类费用的必要性时,应考虑到适应所需的努力以及再利用可能给联盟带来的潜在优势,例如在传播有关联盟运作的信息方面,或在提高学会的公众形象方面。

第10条

透明度

1.可供重新使用的文件的任何适用条件和标准费用应预先确定并公布,在可能和适当的情况下,应通过电子手段公布。

2.应通过实际安排,如可供重用的主要文件的资产清单,促进文件搜索。

第11条

非歧视和专有权

1.文件重复使用的任何适用条件应不歧视可比较的重复使用类别。

2.文件的重复使用应向市场中的所有潜在参与者开放。不得授予任何专有权利。

3.但是,如果为公共利益提供服务需要专有权,则授予该专有权的理由的有效性应定期审查,无论如何,应在3年后审查。任何排他性安排都应透明并公开。

4.根据委员会官员的工作,科学和学术期刊的出版商可以在有限的时间内获得文章的专有权。

第12条

服务间组

1.应设立一个跨部门小组,由负责本决定的总干事或其代表担任主席。委员会应由总局和服务局的代表组成。委员会应讨论共同关心的问题,并每12个月起草一份关于该决定执行情况的报告。

2.由出版办公室主持的指导委员会,由秘书长、传播司、信息社会和媒体司组成,信息总署和代表数据提供商的多个总署将监督该项目,以实施数据门户。稍后可能会邀请其他机构加入委员会。

3.第6条所述开放式许可证的条款应由负责本决定和委员会知识产权相关决定的行政执行的总干事在与第1款所述跨部门小组协商后商定。

第十三条

审查

本决定应在生效后3年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废除

废除欧洲原子能委员会第2006/291/EC号决定。

2011年12月12日于布鲁塞尔签订。

对于委员会

总统

何塞·曼纽尔·巴罗索


(1)COM(2010)245。

(2)  OJ L 1452001年5月31日,第43页.

()  OJ L 3452003年12月31日,第90页.

(4)  OJ L 1072006年4月20日,第38页.

(5)  OJ L 82001年12月12日,第1页.

(6)  OJ L 872009年3月31日,第1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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