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税减免是城市房地产税制中对某些特殊情况给予减税或免除税负的一种优待规定,但1951年8月8日政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
城市房地产税的主要免税、减税规定中,对于新建的房屋,可以从落成的月份起免征城市房地产税三年。对于翻修房屋超过新建费用50%的,可以从竣工的月份起免征城市房地产税2年(以上两项免税规定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对于其他有特殊情况的房产,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城市房地产税。而对于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和华侨购置非营业用的房产,从发给房屋产权证之日起,五年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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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可以免交房产税?
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符合下列减免税条件,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酌情给予减免照顾。
(一)企业关闭、停产、撤销后停用的自用房产和土地。
(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恶化,严重亏损,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其自用的房产和土地。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纳税人遭受重大损失的房产和土地。
(四)因国家宏观经济和产业政策调整等原因,致使企业停用半年以上的闲置房产和土地。
(五)因其他特殊原因,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申请困难类减免税的,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应资料,报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免征房产税的情况: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5.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
6.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8.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税。
9.损坏不堪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税免征房产税。但上述免税单位的出租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如学校的工厂、商店、招待所等应照章纳税。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经营用的房产不免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出租的房产,应照章纳税。
5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
6.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