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指消费税纳税人确认纳税义务的时间,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都是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按照不同的结算方式对消费税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了规范,包括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预收货款结算方式、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其他结算方式销售应税消费品的行为,以及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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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消费税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分列如下:
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
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消费税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列如下:
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三。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三)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