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备案事项纳税人可以通过查看《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或咨询所属地区的主管税务机关了解。
随着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的完善,对于符合优惠享受条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无需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备案申请。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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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需每年办理备案手续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第八条规定,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备案。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企业享受其他优惠事项,应当每年履行备案手续。企业同时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或者某项税收优惠需要分不同项目核算的,应当分别备案。主要包括: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减免项目,以及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等优惠事项。定期减免税事项,按照《目录》优惠事项“政策概述”中列示的“定期减免税”执行。
小微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怎么备案?
1、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5 号)附件一第二十四项的规定:“当年度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通过直接填写(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网上申报和其他申报方式均可)相关行次的方式完成备案享受税收优惠,不再报送相关资料。当年度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下一年度预缴时可暂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适用的税收优惠,不需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小微企业不作备案,本也是减化了相应的工作程序,但要注意,小微企业是不需对分支机构进行所得税的分配的,这一点需要关注。
2、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是由经济学家郎咸平教授提出的。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发出通知,决定在未来三年免征小型微型企业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